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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如何依法有效处理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从实务层面谈保护农民工系列新规的贯彻落实
作者:    访问次数:88    时间:2022/03/02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实现“中国梦”美好愿景的期望日益迫切、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口号响彻神州,与迫切改变城市落后面貌、追求经济发展旧貌变新颜、房地产建筑领域乱象横生、建筑市场复杂及不规范行为的现状没有根本扭转,两者剪刀差的客观存在,在党领导法院政府密集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2021年7月7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而基于现实在上游建设单位(例如某城市为举办XX会大量工程政府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房地产项目大量垫资)、下游劳务分包单位(基本是空壳公司)对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力度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美好愿望”的残酷现状面前,作为处于“夹缝”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是工程领域许多“美好”规定真正能够落实和“挨板子”的对象,积极认真深入研究、千方百计寻求落实、尽可能规避新规风险,成为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必修课。本文站在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角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在新规背景下的一些具体设想和操作方法,以供参考。


1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慎重承接垫资量大的项目,包括财政状况不佳的地方政府项目。无论是承接政府工程还是房地产项目,对要求垫资、商票支付、以房抵款的,必须慎之又慎。65号文规定了按合同额1%-3%比例存储保证金,将给垫资项目又添“新伤”。有些项目施工合同条款虽属正常,但实际上建设单位根本缺乏支付能力或者在款项支付的流程设计上隐藏风险。在某些地方,曾有这样的笑话,要想让你这个大老板破产,就给你介绍一个政府项目(有些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无法支撑项目建设,拖欠巨额工程款,你作为施工单位告状难有门,欠农民工工资还要挨板子)。某国有企业因贵州某项目政府拖欠巨额工程款而被下游劳务方起诉冻结存款1800万元教训惨痛。而当一年多前恒大项目要求巨额垫资时谁能想到今天的情况。所以,一切从最坏处考虑,没有金刚钻,莫揽垫资量大的活,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人的承诺。


2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重视合同签订,特别是劳务分包合同及相关合同条款的约定。除了在与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中要明确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至少要有人工费用的拨付约定(拨付人工费的周期、拨付日期、人工费数额或占工程款的比例等),更要重视与劳务分包企业的合同条款要约定具体、明确、完备。在以前,可能对于“背靠背条款”(即以上游建设单位的付款作为向下游分包方付款的前提和条件,在时间和比例上对应上游合同)一般认为有效,但是无论如何约定,只要农民工工资没有拿到,施工单位都难逃其咎。有的施工总包企业把希望寄托在劳务企业的垫资和对农民工的管控上,这是极其危险的。如果与劳务公司洽谈的确实需要劳务单位垫资,1、明确的让劳务公司把需要发放的最基本的农民工工资总额对应的款项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垫资合同或借款合同),委托总包单位代发。2、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属于该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人员(近年来甚至有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拿不到工资也去投诉让总包单位支付的情形),工商注册,明确的承诺书。3、每月至少要支付农民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剩余部分以奖金或者其他方式按节点(施工进度或者时间节点)发放,但是运用此种方法要有一系列的合法的工资福利奖励制度、劳动合同约定等资料作为支撑。否则可能违反“按月足额”支付的规定。此外,在与劳务企业的合同中要明确有权代表总包单位签字的人、权限、签证、结算办理程序等等,避免由于管理人员疏忽或故意,被劳务企业“策反”或“迷惑”,出具了损害总包单位利益的调价类资料。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53号文第六条规定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依照65号文第10条要求经办银行在业务系统中对该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等做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实践中有的银行工作不到位,未作出限制冻结设置,导致农民工工资专户被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若该账户被法院等司法机关因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的,要及时依照724号国务院令第33条等条款、人事部发93号文提出异议。


4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新规定。65号文第十一条对存储比例1%-3%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该条款明确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的存储比例可以下浮,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可依据该文第二条,争取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减轻资金压力;第十二条明确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这些正向激励要充分利用。同时,若存在拖欠工资的,存储比例提高并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而一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按照45号文第十条,将在招投标、融资贷款、税收优惠、交通出行等方面受到严重限制,该文第十一条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提前移除,但至少满6个月,对于施工总包企业来说,6个月不能正常招投标可能就会面临灭顶之灾。所以对于新规定必须认真学习准确贯彻,坚决避免出现失信行为。


5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不折不扣的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现实中出现的讨薪事件往往鱼目混珠。有的甚至是某些为了攫取不当利益、用国家对农民工的特殊保护政策而“碰瓷”总包企业的不良者故意搞出来的。一个大型的建筑工地农民工往往成百上千,如果总包单位依旧沿用过去的粗放式管理,对在本项目干活的农民工没有严格的考勤签到制度,出现农民工讨薪时,常常无法确认这些人是否在该工地提供了劳务,具体干了多少天,有时甚至有合理怀疑但苦于拿不出有力证据而吞下苦果。某国有企业的某扶贫项目,因政治任务,抢工期,人员流动性大,施工完成后出现了一系列讨薪事件。某些管理科学的工地运用信息化手段,进场出场刷卡、人脸识别,对工地每天干活的工人信息了如指掌,有的工地每天考勤,记录完备,证据保存得当,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提供有力证据支撑。正反两方面,告诉施工总承包单位,无论有多难,无论有多少理由,都不要对实名制管理心不在焉,繁衍了事。


6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相关资料收集。配备劳资专管员既是第724号国务院令的规定,也是现实工作的迫切需要。劳资专管员除了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等法定职责之外,肩负着收集保管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有关的证据资料的重任。当农民工讨薪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向劳动保障部门澄清还是后续依法处理,若没有现场用工情况(实名制)、考勤、工资支付等资料,总包单位往往会吃哑巴亏。而且法规要求,用工管理台账要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7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农民工工资依法代发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过去的做法常常是发给班组长或“包工头”,但是按照现行法规一旦农民工本人没有拿到工资,风险就已产生。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确实要这样做的话,应让农民工提供本人亲笔签署委托班组长或民工头代领工资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并做承诺,而且把身份证复印件、通讯方式附后备查。


8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加强挂靠、联营项目的管理。在建筑市场,挂靠、转包、联营(借用资质)是“特色”长期存在,屡禁不止(深层次原因是否是:“人”,有资源拿到项目的是与某某关系密切的某某,但没有施工资质;有施工资质的不认识某某拿不到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如果不能完全杜绝,那也不能按照以往的思维管理此类项目,必须与自营项目同样严格管理。特别是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等更要严格落实,否则后患无穷。这类惨痛教训数不胜数。有的往往工程完工几年后还有讨薪事件出现。对于历史遗留项目的此类情况,可以采取公开登报或类似方式,限期申报清理,以绝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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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落实系列新规明确要求的其他事项。除了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监督管理、配备劳资专管员等之外,还要落实724号国务院令规定的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等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