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一定能够单独处置公有房屋使用权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33 时间:2017/02/10
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很多时候是家庭的代表,虽然由这个人承租,但往往该公房中有权使用的有很多人。例如拆迁安置的公房,除了承租人外,拆迁中需要安置的人口都有权使用该套公房,承租人要处置该套公房的使用权,在一些情况下就要看其他使用权人的意见。如果该套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在拆迁中享有一定的既有利益,那么承租人处分使用权时就受到限制。没有征求这类使用人的同意,承租人就无权处分使用权,如果处分了,就会发生法律上的无权处分。
本案就属于此类案件。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明确了父亲享有一套拆迁后的公有房屋的承租权。本案拆迂发生时间较早,当时的拆迁还采用过度周转的方式,先拆迁,提供给被拆迁入周转用房,待安置用房建好后再行分配,所以才会出现判决中只列明一套公有住房而不写明具体位置的情况。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父亲享有使用权的公房下发。在当时那个年代,写成孩子名字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所以本案不能以当时租赁合同写为女儿名字就认定承租权是女儿的。所以本案的公有房屋使用权是父亲和女儿都有的。女儿是名义上的承租人,但是其对使用权是不能单独处分的,要处分应当征求父亲的意见。如果父亲不同意,那女儿的处分就是无权处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抬头处虽然写的是女儿的名字,但根据有效的离婚判决可以看出,诉争公有房屋是父亲拆迁所得,所以父亲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女儿无权单独处分。现在女儿没有经过父亲的同意将公有房屋使用权加以处分,姑且不论这种
出卖的行为是否符合公有房屋使用权处分的法律规定,其处分也是一种无权处分,由于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所以人民法院判定合同无效,支持了父亲的主张。